请销假制度
1、单位职工有事必须请假,不得擅自离岗。
2、请假应具备书面假条,(半天以内除外),病假必须附医院证明,经批准后方可离岗。假条和证明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备查。
3、探亲假、婚、丧、产假应享受的天数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4、职工享受的休假由办公室经请示单位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,在当年一次性安排完,特殊情况也可分几次安排,不得跨年度使用。
5、假满后如因事需要续假,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,假满返岗,应及时销假。
6、对不具备请假手续又擅自离岗的行为,一律视为旷工,出现一次罚款50元,一次以上按首次罚款倍数递增,屡教不改者扣除当年奖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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